后系统时代 第四百一十七章 第二次表决

互助会的合同体检窗口开到第四个月,查出了一件大案子。

送检的人是个刚入行的武行,二十三岁,姓梁。他签的那份合同里写着:拍摄期间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危险动作,演员应无条件配合,因配合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。

“无条件配合”和“一切后果”这两句,法务看了两次。

体检窗口当场没有下结论。律师只做了一件事:让梁姓武行把过去半年所有通告、排班、微信沟通记录、垫资购买护具的小票,全部整理出来。

整理用了一个月。材料送进互助会的时候,已经是第二年的春天。

这一案的表决比第一次顺。

第一轮投票,六票同意受理,一票反对。反对的那票来自一名老制片,他的意见写得很具体:这不是合同问题,是行业普遍现象,互助会大概率赔时间,不会有结果。

他的意见没有被否定,被记进了会议记录,并作为风险提示附在案卷首页。

受理之后,律师做的事和前一次很像:拆。

拆的是那两个词。合同里写“危险动作”,但没有界定什么算危险;写“无条件配合”,但没写安全责任由谁承担;写“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”,却和另一份公开的行业安全指引冲突。

第三次开庭前,对方公司提出一个交换条件:撤诉,并且由公司出钱给梁姓武行做一次手术——他右膝在另一次拍摄中受过伤,一直没治。

这个条件很人性化。互助会讨论了两次。

第一次,多数人倾向接受。理由很直接:案子拖下去,钱拿不到,人还得养伤。

第二次表决之前出了件事。梁姓武行自己去了趟医院,把膝盖的手术方案问清楚了:手术八万,术后康复至少半年,半年里基本没法接活。他把方案交上来,同时附了一句话:如果接受和解,八万块是公司给的,那我以后是不是还得听公司的。

这句话让第二轮表决反了过来。五票对两票,拒绝和解,继续走程序。

案子最后的结果不好看。

法院认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,“无条件配合”一条被判定为格式条款,不予支持;但同时认定梁姓武行在另一次受伤事件中未按流程申报,需自行承担三成责任。判决金额扣下来,比公司当初愿意给的手术费还少。

判决书下来的那天,互助会没有发通告。

做了两件更实际的事。第一件,把这段判决理由整理成一份三千字的说明,匿名处理,发给所有签约在案的武行;第二件,在互助会的章程里加了一条:涉及人身安全的案件,当事人有权随时单方和解,互助会不得以“公共意义”为由劝阻。

那条章程修订记录上,提案人写的是程屿,附议人是那名投反对票的老制片。

沈砚在修订记录上看到了这份文件。他没有签字——互助会的章程修订不需要工作室签字。他只是在旁边空白处写了两个字:赞成。

那两个字后来被印在了下一版章程的开头,没有署名,只有一个编号:A-17。

梁姓武行最终自己做了手术。钱一部分来自互助会的临时垫付,一部分来自他自己拍的一条广告,术后他歇了五个月,五月重新接活,第一份新合同的危险条款那一栏是空的,后面手写了一句:安全员到场后方可拍摄。